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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5

妨害風化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簡字第20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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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居正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 年度偵字第2232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犯公然猥褻罪,處拘役貳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。 犯罪事實 一、甲○○基於意圖供人觀覽,公然為猥褻行為之犯意,於民國11 2年9月中旬至9月底間,穿著運動短褲騎乘車號000-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,行經臺中市太平區精美路之不特定公眾得共 見共聞場所,以手伸進短褲內將生殖器翻出裸露之方式,公 然為猥褻行為。嗣行經該處民眾徐○○(姓名詳卷)發現並報警 處理,經警調閱路口監視器畫面而循線查獲上情。 二、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    理 由 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甲○○於警詢、偵查中坦承不諱(見 偵卷第16至17、49至50頁),核與證人徐○○於警詢之指述相 符(見偵卷第21至22頁),並有意見信箱案件處理表單、指 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、被告騎乘機車照片、車輛詳細資料報 表等在卷可稽(見偵卷第19、25至31、33、35頁),上開補 強證據足以擔保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之真實性,核與事實相 符,本件事證明確,被告犯行堪以認定,應依法論科。 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。 三、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,侵害同一之法 益,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,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,在時 間差距上,難以強行分開,在刑法評價上,以視為數個舉動 之接續施行,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,較為合理,則屬 接續犯,而認為包括之一罪(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295 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查被告於112年9月中旬至9月底間,多 次於臺中市太平區精美路之不特定公眾得共見共聞場所,以 手伸進短褲內將生殖器翻出裸露之方式,公然為猥褻行為, 被告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內,接續而為之數個舉動,其各行為 之獨立性為薄弱,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,揆諸前開見 解,自應予包括評價,而認係接續犯之實質一罪。   四、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之生活狀況、素行,犯 罪之動機及目的均僅係為滿足一己之私慾,犯罪之手段對於 一般人身心健康足生不良影響,以及犯罪後之態度,兼衡被 告自述國小畢業之教育程度、職業為工、家庭經濟狀況勉持 (見偵卷第15頁警詢筆錄首頁受詢問人欄位)等一切情狀,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1項, 刑法第234條第1項、第41條第1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六、本案經檢察官乙○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 七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,上訴本院合議庭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彭國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,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, 上訴期間之計算,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。 書記官 陳宇萱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第1項 意圖供人觀覽,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,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 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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