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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2

違反保護令等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簡字第23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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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凱南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 3年度偵字第5345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犯違反保護令罪,處拘役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。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,除補充證據:「員警職務報告書及家 庭暴力通報表各1份」外,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(如附件)之記載。 二、核被告甲○○所為,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 保護令罪。 三、被告前於民國10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本 院以107年度訴字第746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,於109 年11月5日假釋付保護管束,於110年8月14日保護管束期滿 而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乙節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參,是其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後,5年內 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,固為累犯,惟上開案件與 被告本案犯行之罪質迥異,難認被告於受上開案件處罰後再 犯本案,有何特別惡性情形,是尚無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 定加重其刑之必要,附此敘明。   四、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:(一)被告漠視法庭核發之 民事保護令,對告訴人實施上開不法侵害,其行為顯非可取 。(二)被告坦承犯行,並已取得告訴人諒解(參見本院卷 附之本院電話紀錄)之犯後態度。(三)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 、家庭經濟狀況(見偵卷第37頁)暨其犯罪手段、所生危險 及實害情形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。 五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認被告上開施暴造成告訴人受有上 開車輛毀損之行為,亦成立刑法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。然 被告所涉毀損罪嫌,依刑法第357條規定,為告訴乃論之罪 ,告訴人並已具狀撤回告訴,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佐(附於 本院卷),是被告所涉毀損罪嫌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 3款規定,為不受理判決,惟被告此部分罪嫌如仍成立,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則認與前開諭知有罪部分,為想像競合 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,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,附此敘明。 六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家庭 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,刑法第11條前段、第41條第1項前 段,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第1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。 七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,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, 上訴期間之計算,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。 書記官 王淑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: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 14 條第 1 項、第 16 條第 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 者,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,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: 一、禁止實施家庭暴力。 二、禁止騷擾、接觸、跟蹤、通話、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。 三、遷出住居所。 四、遠離住居所、工作場所、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。 五、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。    附件: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345號   被   告 甲○○ 男 31歲(民國00年00月0日生)  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號 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宜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    犯罪事實 一、甲○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以107年度訴字第74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8月,嗣經撤回 上訴確定,於民國109年11月5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,於11 0年8月14日保護管束期滿視為執行完畢。甲○○係乙○○之配偶 ,前對乙○○實施家庭暴力行為,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12 年10月12日以112年度家護字第1560號民事通常保護令,禁 止甲○○對乙○○實施家庭暴力及騷擾行為,該保護令之有效期 間為2年,甲○○已知悉上情。惟甲○○於112年11月19日23時許 ,在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號住處,因細故與乙○○發生爭 執,竟基於毀損及違反保護令之犯意,持石頭砸毀乙○○所有 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窗及後擋風破璃,足以生 損害於乙○○,並已違反上開保護令。 二、案經乙○○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。 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證據: ㈠被告甲○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。 ㈡告訴人乙○○於警詢中之證述。 ㈢車損照片。 ㈣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1560號民事通常保護令、 保護令執行紀錄表。 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 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等罪嫌。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,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,為累犯,請斟酌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。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 上開2罪名,為想像競合犯,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,從 一重論以違反保護令罪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洪明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24  日 書 記 官 王冠宜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、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,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,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。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、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,為本 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: 一、禁止實施家庭暴力。 二、禁止騷擾、接觸、跟蹤、通話、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。 三、遷出住居所。 四、遠離住居所、工作場所、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。 五、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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