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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1

竊盜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簡字第29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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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錫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年度 偵字第2982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乙○○犯竊盜罪,處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犯罪事實、證據及理由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(如附件)。 二、核被告乙○○所為,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。爰以行 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正值青壯,不思循合法途徑獲 取所需,任意竊取他人財物,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 念,法治觀念淡薄,所為實屬不當;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, 但迄未與被害人達成調解;再考量被告有多次竊盜前科,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,並衡其犯罪手段、 動機、所竊財物價值,及所竊得之本案自行車1部已尋獲並 發還給被害人A女,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存卷可查(見警卷 第13頁);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、職業、家庭 經濟狀況(見警卷第5頁),及參其個人戶籍資料等一切情 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三、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,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,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。查被告所竊得之本案自行 車1部,為其犯罪所得,惟業已發還被害人領回,有贓物認 領保管單附卷可稽(見警卷第13頁),依上揭規定,爰不予 宣告沒收。 四、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454條第2項 ,刑法第320條第1項、第41條第1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第1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件判決,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,向本院管轄 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(須附繕本)。 本案經檢察官甲○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意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(應 附繕本)。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,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, 上訴期間之計算,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。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,為竊盜 罪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。 附件: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   113年度偵字第2982號   被   告 乙○○ 男 00歲(民國00年0月00日生)  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巷0弄00              號 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    犯罪事實 一、乙○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基於竊盜之犯意,於民國112 年10月3日7時33分許,行經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全家便 利商店太平水林店前,見許○○(民國00年0月生,姓名年籍 詳卷,下稱A女)將其所有自行車1部(價值新臺幣20000元 )停放在該處且未上鎖,亦無人看守,徒手竊取該車後騎乘 離去。嗣經A女發現失竊乃報警處理,經警循線調閱監視器 ,發現乙○○將上開自行車藏放在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號勤 益科技大學門口牆邊,而查悉上情。 二、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。 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上開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乙○○於警詢時坦承不諱,核與證人 即被害人A女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,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、 監視器影像擷圖、現場照片等證據在卷可佐,足證被告上揭 自白與事實相符,其犯嫌應堪認定。 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。被告於案 發時為成年人,惟本案尚乏證據足認被告知悉被害人為未滿 18歲之人而故意對其犯罪,應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第112條第1項之適用。又上開自行車業已發還被害人,有 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,是毋庸宣告沒收,附此敘明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甲○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書 記 官 林幸儀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,為竊盜 罪,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。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,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,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。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 當事人注意事項: (一)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,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、輔佐人、告訴人、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。 (二)被告、告訴人、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,得儘速試行和解 ,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,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。 (三)被告、告訴人、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,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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