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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違反保護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簡字第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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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明庭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 2年度偵字第51747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犯違反保護令罪,處拘役貳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除增列「警員職務報告、保護令執行 表、家庭暴力通報表、民國112年12月27日告訴人乙○○聲請 撤回告訴狀」為證據外,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(如附件)。 二、被告甲○○行為後,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固於112年12月6日 修正公布,並自同年月0日生效施行,然本次修正係增列第6 至8款與被害人之性影像散布、重製、交付、刪除等行為相 關之違反保護令態樣,與被告本案犯行無關,且刑度並未變 更,自無新舊法比較問題,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之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論處。 三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 令罪。 四、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為兄弟,本應 相互尊重扶持,明知本院業已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,竟仍無 視本院所核發保護令之禁制,而為本案違反保護令之犯行, 所為實屬不該。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,且告訴人已撤回 告訴,有告訴人出具之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。兼衡被告 自陳教育程度為大學肄業、服務業、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( 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)、被告素行等一切 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 逕以簡易判決處以如主文所示之刑。 六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應附繕本)。 本案經檢察官郭逵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(應 附繕本)。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,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, 上訴期間之計算,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鳳美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、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 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、第二款、第四款、第十款 、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,為 違反保護令罪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 萬元以下罰金: 一、禁止實施家庭暴力。 二、禁止騷擾、接觸、跟蹤、通話、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。 三、遷出住居所。 四、遠離住居所、工作場所、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。 五、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。 六、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,重製、散布、播送、交付、公然陳列 ,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。 七、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。 八、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、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。       附件: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51747號   被   告 甲○○ 男 31歲(民國00年0月00日生)  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路000號 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    犯罪事實 一、甲○○係乙○○之兄,2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 家庭成員,甲○○前因對乙○○施以家庭暴力行為,經乙○○向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,該院於民國111年7月12日 核發111家護字第607號民事通常保護令,裁定甲○○不得對乙 ○○實施家庭暴力、騷擾行為,甲○○於111年7月17日17時50分 許,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告知後,明知該保護令之 內容及有效期間,竟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,於112年9月 7日11時24分許,在其與乙○○位於臺中市○區○○路000號之住 處內,以「有種雞雞剪掉」、「幹」等語辱罵乙○○。嗣因乙 ○○報警,警方到場逮捕甲○○,始悉上情。 二、案經乙○○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。 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上開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甲○○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,並 經告訴人乙○○於警詢中指述無訛,且有執行逮捕拘禁告知本 人通知書、保護令執行紀錄表、保護令案件通知紀錄表、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家護字第607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在卷可稽 ,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,被告犯嫌洵堪認定。 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 令罪嫌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郭 逵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高淑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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