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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簡字第6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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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○哲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(112年度偵字第56117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丙○○犯傷害罪,處拘役參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。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(如附件)。 二、按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、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 、控制、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;家庭暴力罪係指家庭 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,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、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。查被 告丙○○與告訴人乙○○係親兄妹,其等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3條第4款之家庭成員關係,是本案被告傷害告訴人之行為 ,核屬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身體上不法侵害之行為,符合家 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,惟因該法對於家庭 暴力罪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,故仍應依刑法規定予以論罪科 刑,是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。 三、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管道解決糾紛,竟恣意對告訴人為本 案傷害犯行,致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害,應予非難;並考量被 告犯後並未坦承犯行,且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失 之犯後態度;兼衡以被告本案犯罪之動機、目的、手段、情 節、素行、所生危害及其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、業工、 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(見被告警詢筆錄之「受詢問人」欄) 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,以資懲儆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 刑法第277條第1項、第41條第1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 本案經檢察官甲○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月   29 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超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,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, 上訴期間之計算,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丞儀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附錄法條: 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50萬元以 下罰金。 犯前項之罪,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;致重傷者,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附件: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56117號   被   告 丙○○ 男 53歲(民國00年0月00日生)  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路00號9樓之12 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    犯罪事實 一、丙○○為乙○○之兄,雙方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 之家庭成員關係。緣雙方民國112年7月28日12時20分許,在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00○0號之玖分饌自助餐店,因 細故發生爭吵後,丙○○竟基於傷害犯意,徒手將乙○○推倒在 地,致其受有右手掌及雙手肘挫傷之傷害。 二、案經乙○○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。 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證據: (一)被告丙○○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。 (二)告訴人乙○○於警詢中之證述。 (三)員警職務報告、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家庭暴力事件驗傷 診斷書、告訴人傷勢照片、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、案發監 視器錄影及錄影截圖。 (四)綜上,足認本案事證明確,被告犯嫌已堪認定。 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,屬於家庭 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暴力罪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甲○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28  日 書 記 官 林美慧 所犯法條: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,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 50 萬 元以下罰金。 犯前項之罪,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刑;致重傷者,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當事人注意事項: (一)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,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、輔佐人、告訴人、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。 (二)被告、告訴人、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,得儘速試行和解 ,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,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。 (三)被告、告訴人、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,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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