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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5
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簡字第8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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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俊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(112年度偵字第46293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蘇俊維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,處有期徒刑伍月, 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 收之。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、犯罪事實:  ㈠蘇俊維明知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 第三級毒品,不得非法持有,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 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,於民國000年0月間某時,在臺南市善 化區某處,以新臺幣5萬元之價格,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 號「阿虎」之成年男子,購買如附表所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11包(含包裝袋各1只,總純質淨重50.9394公克)而非法持 有之。嗣於112年9月3日12時許,在臺中市大甲區中山路1段 823巷內某處,因另案遭通緝為警查獲時,經執行附帶搜索 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,始悉上情。  ㈡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 二、證據名稱:  ㈠被告蘇俊維於警詢時之供述(見偵卷第37-42頁)及於偵訊時 之自白(見偵卷第85-87頁)。  ㈡員警職務報告(見偵卷第35頁)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 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(見偵卷第43-53頁)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查獲蘇俊維涉嫌持有案件毒品初 驗報告各1份(見偵卷第57頁)、附帶搜索現場及扣案毒品 照片10張(見偵卷第59-63頁)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 年9月15日草療鑑字第1120900126號鑑驗書及112年9月22日 草療鑑字第1120900127號鑑驗書各1份(見核交卷第9頁、第 10頁)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( 見核交卷第15頁)。  ㈢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。 三、論罪科刑:  ㈠核被告所為,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 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。 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前有傷害、販賣第三級 毒品等案件之前科,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在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13-21頁),素行非佳,其明知第三 級毒品對於人體具有成癮性及莫大之戕害,竟漠視不得非法 持有毒品之禁令,持有如附表所示數量非微之第三級毒品愷 他命,且純度高達77%,對社會治安亦造成潛在危險,所為 應予非難,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情,兼衡其犯罪之動機 、目的、手段、持有毒品期間、所生之危害等節,暨其高中 肄業之智識程度、目前無業、婚姻狀況、家庭經濟狀況勉持 (見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位之記載及個人戶籍資料,偵卷第 37頁、本院卷第11頁)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以資懲儆。 四、沒收:   按違禁物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,刑法第38條 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(總 淨重及純質淨重詳如附表所載),屬違禁物,應依刑法第38 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。另包裝上開第三級毒品之外包裝袋 ,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,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 ,應整體視同查獲之毒品,併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之。至鑑 定時經取樣鑑驗之毒品,因已耗損而滅失,自無庸宣告沒收 ,附此敘明。 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、第3項、第450條第1項、第454 條第1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,刑法第11條前段 、第38條第1項、第41條第1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 1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六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,以書狀向 本院提起上訴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之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 本案經檢察官張李毓珮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許仁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(應 附繕本)。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文熙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【附表】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備註 愷他命11包(均含包裝袋) ⒈檢品外觀:晶體。 ⒉送驗晶體11包(送驗單位予以編號1至11),送驗單位指定鑑驗依檢品成分、外觀、顏色,分別取樣併驗2包(檢品編號:B0000000〈編號1〉、B0000000〈編號4〉、B0000000〈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、B0000000〉),送驗淨重51.4495公克,驗餘淨重51.1909公克,純度77.4%,純質淨重39.8219公克。 ⒊推估檢品11包,檢驗前總淨重65.8132公克,愷他命總純質淨重50.9394公克;取0.2586公克鑑定用罄(送驗數量51.4495公克-驗餘數量51.1909公克=0.2586公克),總淨重餘65.5546公克(65.8132公克-0.2586公克=65.5546公克)。 ⒈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9月15日草療鑑字第1120900126號鑑驗書。 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9月22日草療鑑字第1120900127號鑑驗書。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: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,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,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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