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1

請求損害賠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温鳳嬌 被 告 黃淑怡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中金簡字第1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事  實 一、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。 二、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 理  由 一、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。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,提起上訴前,不得提起,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。又在簡易程序,刑事簡易案 件在法院繫屬中,其簡易程序猶在,自得隨時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,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,已無繫屬,自無程序可資依 附,無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須待提起上訴後,案件繫屬於 第二審時,始有「訴訟」程序可資依附,始得再行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。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 決駁回之,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,並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2月7日以113年度中金簡字第13號簡易判決判處被告幫 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,處有期徒刑3月,併 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在案,而原告遲至113年2月15日始具狀 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,有本院收發室收件章戳所蓋日期可 憑,依照上開說明,原告之起訴,於法尚有未合,應予駁回 。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,應併 予駁回。 三、至原告於本院之起訴雖非合法,然而如被告或檢察官對被告 所犯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上訴,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 488條前段規定,原告仍得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,向審理之 第二審法院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;倘被告或檢察官均未提 起上訴者,原告亦得另行向本院民事庭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 訟,附此敘明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。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