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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過失傷害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易字第1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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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火生 張元麟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 第53744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。 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 訴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定有明文;又告訴經撤回者,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且此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同 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查被告兼告訴人張火生、張元麟互相告訴過失傷害案件,公 訴意旨認被告兼告訴人2人均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 害罪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;茲據被告 兼告訴人2人均具狀撤回告訴,有各該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 可稽,依前揭條文規定,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。  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吳欣哲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,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(應附繕本),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。其未敘 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「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,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, 上訴期間之計算,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。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 1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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