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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2

過失傷害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易字第8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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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佳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5 8231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陳佳祥無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,卻於 民國112年5月21日16時19分許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 通重型機車,自臺中市○區○○路00號前起步欲駛入車道沿榮 華街行駛之際,原應注意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,注意前後左 右有無車輛、行人,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、行人優先通行, 而依當時情形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後方之車 輛,貿然往左起駛,適有告訴人楊靖晞騎乘車牌號碼000-00 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臺中市北區榮華街由北往南方向行駛 至該處,2車遂發生擦撞,致告訴人受有踝之表淺損傷、磨 損或擦傷、肘、前臂及腕之表淺損傷、磨損或擦傷等傷害,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 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;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又不受理判決 ,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 條第3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本件起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 害罪嫌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被 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,告訴人業已具狀撤回告訴等情,有本 院公務電話紀錄、車禍調解書、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,揆諸 前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 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路逸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,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, 上訴期間之計算,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。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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