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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請求損害賠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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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吳瑞軒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路000巷00弄000號 被 告 陳駿豪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0樓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36號(由112年度交易字第2091 號改分)過失傷害案件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505條第1項、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,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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