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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請求損害賠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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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蔡育霖 蔡炯彬 蔡育儕 蔡育儒 被 告 李晋華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廖靜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(112年度交易字第1370號),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鄭百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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