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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0

請求損害賠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5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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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54號 原 告 孫淑惠 被 告 廖惇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853號過失傷害案件,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 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,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,提起上訴前,不得提起,刑事訴訟法第488條 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被告刑事第一審部分,已由本院於民國11 3年1月16日15時許辯論終結,並訂於113年2月20日宣判,然 原告則於上開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宣判前之113年1月16日15 時49分許,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(參原告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發室收件之章),是原告所提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規定, 為屬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 聲請即失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。至上開刑事案件若經上訴於 第二審,原告仍可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,附此敘明。 二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20  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書記官 王淑燕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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