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請求損害賠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113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朱麗芬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弄00號 0樓 被 告 楊宏誠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113年度原金簡字第1號),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事 實 一、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。 二、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   理 由 一、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。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,不得提起;又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刑事訴訟法 第488條、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簡易程序,刑 事簡易案件在法院繫屬中,其簡易程序猶在,自得隨時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;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,已無繫屬,自無程 序可資依附,自然須待提起上訴後,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, 始有「訴訟」程序可資依附,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。 進而言之,在刑事通常訴訟程序,第一審辯論終結後,案件 尚未判決,其訴訟繫屬尚在,猶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則 舉輕以明重,在刑事簡易程序,案件既經判決而終結,其案 件之繫屬已不存在,自無程序可資依附而得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(臺灣高等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5號研討結 果參照)。 二、查被告前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2059號、第33432號、第37028號、第38 512號、第38851號提起公訴、及以112年度偵字第41356、42 350、42620、45537、48734、49308、51155、51306、51293 、55994、59410號、113年度偵字第1455、3102號移送併辦 ,因被告於審理中自白犯罪,本院逕改以簡易判決處刑,並 於民國113年2月7日以113年度原金簡字第1號簡易判決判處 被告罪刑在案,而原告係於同年月22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並繫屬本院等情,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書、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起訴狀及其上蓋印之本院收發室收件章在卷可憑,揆 諸前揭說明,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非合法,應予判 決駁回。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 ,應併予駁回。     三、原告本件起訴雖非合法,惟倘被告或檢察官對於上開刑事案 件提起上訴,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規定,原告仍得於 第二審辯論終結前,向審理之第二審法院重行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;倘被告或檢察官均未提起上訴者,原告亦得另行向本 院民事庭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,附此敘明。   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芳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