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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聲請單獨宣告沒收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KARNOTO(中文姓名:嘉諾多,印尼籍)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111年度毒偵字 第3353號)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(112年度聲沒字第648號)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(含與第二級毒品無從析離 之外包裝袋壹只,其中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壹伍玖參公克 )沒收銷燬之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於民國111年8月 13日,查獲被告KARNOTO(中文姓名:嘉諾多)涉犯施用第 二級毒品案件,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8月 14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3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,有該不 起訴處分在卷足稽。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( 送驗淨重0.1655公克,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安保字 第1236號),係屬違禁物,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 字第1110800328號鑑驗書1紙附卷足證,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,聲請宣告沒 收並諭知銷燬等語。 二、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;查獲之第一、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之器具,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,刑法第40條第2項、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     三、經查,被告KARNOTO(中文姓名:嘉諾多)前因施用毒品案 件,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4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,因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,於112年8月8日執行完畢釋放, 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353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,此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足憑。 而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,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 療養院鑑定結果,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,有11 1年8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10800328號鑑驗書在卷可稽(見核 交卷第13頁),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 列之第二級毒品,為違禁物,揆諸前揭說明,應認本件聲請 於法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又盛裝上述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1個,因無論依何種方式,包裝袋內仍 有極微量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留而無法析離,故該 外包裝袋1個亦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,併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。至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,既已滅失,爰 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,併予敘明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,刑法第40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書記官 黃佳莉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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