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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聲請單獨宣告沒收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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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謙遜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112年度毒偵字 第1100號)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(113年度聲沒字第56號)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李謙遜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,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100號不起訴處分確定。惟該案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(送驗前淨重0.0313公 克、驗餘淨重0.0180公克)及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殘渣袋2只、吸食器1組(已沾黏而無法析離),係屬違禁物 ,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、第38條第1項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、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6條第2項聲請宣告 沒收銷燬等語。  二、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;查獲之第一級、第二級毒品,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,刑法第40條第2項 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1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,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。而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 物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,有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清水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、扣案物照片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安保字第507號、112年度保管 字第1815號扣押物品清單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 27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539號鑑驗書在卷可憑。是以,扣案 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晶體1包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,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違禁物;而扣案 如附表編號2、3所示之殘渣袋2只、吸食器1組本身因難與其 內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析離,應整體視為毒品,亦屬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違禁物無訛,均應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,予以宣告沒收銷燬。又存放上開附表編號1所示毒品之 包裝袋,因直接接觸而會殘留毒品,依現有技術,無論如何 刮勺均會殘留毒品,而無法與毒品析離,故應一併沒收銷燬 。至於送鑑定耗損之毒品,既因鑑定而滅失,則無庸宣告沒 收銷燬。從而,本件聲請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,刑法第40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愷翎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1   日 附表: 編號 扣押物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(驗餘淨重0.0180公克) 112年度安保字第507號 2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2只 112年度保管字第181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 3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1組 112年度保管字第181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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