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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聲請單獨宣告沒收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順方(原名鄭勝文)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(113年度執聲字第398號、111年度毒偵字第2051號)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鄭順方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 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(下稱臺中地檢署)檢察官為緩起 訴處分確定,並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緩起訴處分期滿。惟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,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等語。 二、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沒收銷 燬之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次按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40條第2項 亦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: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 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051號為緩起訴處分,於111年8月23日 確定,緩起訴期間自該日起至112年12月22日各事實,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、前揭緩起訴處分書等件在卷可 稽。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,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(下稱草屯 療養院)鑑定結果,確均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(詳如附 表備註欄),有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24日鑑驗書在卷可憑, 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,宣告沒 收銷燬之。又包裝上開海洛因之包裝袋,及針筒1支,因與 海洛因難以析離,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,應視同為查獲之 海洛因,一併諭知沒收銷燬。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 失,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,附此敘明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,刑法第40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昀潔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1   日 附表: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海洛因 1包 1.保管字號:111年度毒保字第247號。 2.檢品外觀為白色粉末,檢出結果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,驗餘淨重0.4779公克(見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24日鑑驗書,偵卷第107頁)。 2 針筒 1支 1.保管字號:111年度保管字第2785號。 2.檢品外觀為注射針筒,檢出結果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(見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24日鑑驗書,偵卷第107頁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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