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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聲請單獨宣告沒收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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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信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112年度毒偵緝 字第467號)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(112年度聲沒字第690號)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鏟管壹支沒收銷毀之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(下稱臺中地檢署)於民國112年10月1日 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4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。而扣案之殘 留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鏟管1支,經鑑驗檢出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,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 列管之第二級毒品,為違禁物,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 語。 二、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,並得單獨宣告 沒收,刑法第38條第1項、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;而甲 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 二級毒品,禁止持有、施用,自屬違禁物;又查獲之第一、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之器具,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。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 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,對刑法第38條第2項、第3項之物 及第38條之1第1項、第2 項之犯罪所得,得單獨聲請法院宣 告沒收,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、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 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: 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業經臺中地檢署檢察 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46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(本案原 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595號偵查,後移 轉管轄於臺中地檢署),業經本院核閱卷證無訛,並有前開 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。  ㈡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鏟管1支,經檢驗 ,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,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 鑑定書在卷可參(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卷 第3595號卷第15頁),故上開鏟管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,且無法將毒品完全析 離,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,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規定,將該支塑膠鏟管沒收銷燬之,聲請人就此 部分聲請宣告沒收銷燬,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、第259條之1,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,刑法第11條、第40條第2項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翔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慧津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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