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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聲請單獨宣告沒收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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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俊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111年度毒偵字 第2511號)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(113年度執聲字第173號)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(驗餘淨重零點零柒肆參公 克,含包裝袋壹個),沒收銷燬之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曾俊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511號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。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(驗 餘淨重0.0743公克,111年度安保字第977號),係違禁物,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之規定,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。 二、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又查獲之第一級、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 用第一級、第二級毒品之器具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 均沒收銷燬之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 定。   三、經查,被告所涉施用毒品案件,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511號為緩起訴處分,於民國111年9 月7日確定,並於113年1月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,有 該緩起訴處分書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 可考。該案扣案之晶體1包,經送鑑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(驗餘淨重0.0743公克),有衛生福利部草 屯療養院111年7月7日草療鑑字第1110600446號鑑驗書1份在 卷可稽(見毒偵卷第135頁),足認該扣案物確為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,屬違禁物,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。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, 因難以與毒品完全析離,亦無析離之實益,應視同毒品,一 併沒收銷燬。至送鑑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,自毋庸為沒收銷 燬之宣告。從而,本件聲請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,刑法第40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劉育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 繕本)。 書記官 李俊毅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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