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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聲請單獨宣告沒收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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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瑞裕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(113年度聲沒字第3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(含包裝袋壹只,毒品驗餘 淨重零點伍零柒伍公克),沒收銷燬之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移送被告徐 瑞裕施用毒品案件,被告經觀察、勒戒後,認無繼續施用傾 向,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 。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(驗餘淨重為0.5075公克), 係屬第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,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。 二、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又 查獲之第一級、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、第二 級毒品之器具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,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。 三、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,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550號裁 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年度毒抗字第1035號裁定 送觀察、勒戒後,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,經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96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 在案,業經本院核閱被告相關毒品案件之卷證查明屬實,並 有上開裁定、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存卷可參。而本件扣案之 晶體1包,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,確含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(驗餘淨重為0.5075公克),有該 院112年4月19日草療鑑字第1120400189號鑑驗書1紙(見112 年度毒偵字第967號偵卷第95頁)在卷供參,足認扣案之物 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,而屬違禁物無訛。另裝放前 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包覆毒品,其上所殘 留之毒品難以析離,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,應視同毒品, 一併沒收銷燬之;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,爰不另 宣告沒收銷燬。從而,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,應予准 許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55條之36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,刑法第40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俐蓁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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