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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聲請單獨宣告沒收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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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文雄 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112年度撤緩毒偵 緝字第28號)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(112年度聲沒字第499號)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,均沒收銷燬之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吳文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2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。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,屬違禁物,爰 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。 二、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;查獲之第一級、 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、第二級毒品之器具,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。刑法第40條第2 項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: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即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犯 行,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 第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,業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屬實,並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,堪信屬實。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、2所示之物(重量如附表「鑑驗結果」所 示),經送驗後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;另如附表編號 3所示之物,經鑑驗後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 情,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5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00 500250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稽(見110年度毒偵字第1969號卷 第165頁)。又上開扣案毒品之包裝袋,各與其內之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、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,應視同毒 品;且上開毒品均為被告所有,並為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、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剩餘,業經被告於警詢、偵 訊時供述在卷(見毒偵1969卷第46至47、127至128頁)。基 上,前開毒品均屬違禁物無訛,應予沒收銷燬。至因鑑驗而 滅失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、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,均不 併予宣告沒收銷燬。 ㈢綜上所述,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,刑法第11條、第40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至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附表: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鑑驗結果 備註 1 白色粉末1包(含包裝袋) 檢出結果: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驗前淨重:0.5589公克 驗餘淨重:0.5553公克 ⒈110年度毒保字第232號(見110年度毒偵字第1969號卷第169頁)、110年度安保字第989號(見同卷第157頁) ⒉參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00500250號鑑驗書(見同卷第165頁) 2 白色粉末1包(含包裝袋) 檢出結果: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驗前淨重:0.0580公克 驗餘淨重:0.0537公克 3 晶體1包(含包裝袋) 檢出結果: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驗前淨重:0.7446公克 驗餘淨重:0.7354公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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