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聲請單獨宣告沒收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2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祐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111年度毒偵字 第1843號)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(113年度執聲字第229號 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、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。 其餘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王祐維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,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843 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(下稱甲案)。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 示扣案物為違禁物(總毛重2.48公克,聲請意旨漏載第二級 毒品N,N-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,應予補充),爰依刑法第40 條第2項(聲請書贅載刑法第38條第1項,本院逕予更正)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,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銷燬等語。 二、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;又查獲之第一級 、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、第二級毒品之器具 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,刑法第40條第 2項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: 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,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54 7號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、勒戒確定後,因無繼續施用 毒品傾向,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,並經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366、322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,而被告所犯甲案乃在其執行前開 觀察、勒戒處分完畢前所為,應為該處分效力所及,故該署 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8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, 有甲案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,此部分首堪認定。  ㈡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、2所示之物,均為被告所有且用以供上 開甲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剩餘之物乙情,迭經本院112 年度訴字第359號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 2251號判決認定在案,且該等物品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 院鑑定,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、N,N-二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等節,有如附表編號1、2「證據」欄所示各證據 存卷可參,足徵該等扣案物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、 N,N-二甲基安非他命,因而屬違禁物無訛,不問是否屬於被 告所有,亦不論能否作為其他證明之用,均應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。又扣案如附表 編號1、2所示毒品之外包裝袋,均因包覆毒品,其等上方顯 留有該毒品之殘渣,衡情難與之完全析離,且無析離之實益 與必要,就該外包裝均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。至鑑定時經取 樣鑑驗耗用之毒品,因已不存在,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,附 此敘明。是揆諸上揭規定,本件聲請人於此所為聲請,於法 有據,應予准許。  ㈢至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疑似安非他命1包,觀諸衛生福利 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22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418號鑑驗書 ,就鑑驗結果欄位之內容如附表編號1、2所示,及備考欄位 記載「…⒉送驗…疑似安非他命3包(總毛重2.55公克);送驗 單位指定鑑驗…疑似安非他命2包」等語可知,本案送驗單位 僅指定鑑驗上開如附表編號1、2所示物品,而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疑似安非他命1包則未經鑑驗,卷內亦無任何照片可 供確認未經鑑定之疑似安非他命1包外觀上是否與其他2包相 似,足認係送驗單位因物品內容形式上本出同源或同一物質 ,故擇以常見抽樣方式進行鑑定,並以此推論如附表編號3 所示物品同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。要不論已經鑑定如附表編 號1、2所示毒品成分不同、顏色不同,二者可能非相同來源 之情形下,能否以此2包晶體經檢出含有毒品成分,遽認未 經檢驗如附表編號3所示物品亦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,容存有義。甚者,同份鑑驗書中,亦存在經送驗單位送驗 後,確認無毒品成分之藍色錠劑,是如附表編號3所示物品 是否確實含有毒品成分,於此更添疑義。此外,本案復查其 他無證據可認如附表編號3所示物品確含有第一級、第二級 毒品或其他為我國法律所不許之成分,自難認係屬違禁物, 即無從依刑法第40條第2項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之規定,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,因此聲請人此部分之聲 請於法尚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、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,刑法第11條、第40條第2項,裁定如主 文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佑軍     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吳佳蔚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附表: 編號 扣 案 物 品 鑑 定 結 果 證 據 1 淡黃色潮解狀晶體1包(含包裝袋1個) ⒈檢品編號:B0000000 ⒉送驗淨重0.1018公克,驗餘淨重0.0869公克。 ⒊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、N,N-二甲基安非他命。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1年度安保字第625號扣押物品清單、111年5月16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10060264號刑事案件報告書、拘提報告書、執行逮捕、拘禁告知本人通知書、搜索、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 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22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418號鑑驗書 2 晶體1包(含包裝袋1個) ⒈檢品編號:B0000000 ⒉送驗淨重1.5026公克,驗餘淨重1.4956公克。 ⒊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。 3 疑似安非他命1包(含包裝袋1個) 未經鑑驗 (以下空白)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