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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聲請單獨宣告沒收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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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大緯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(113年度執聲字第257號,11 1年度緩字第289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一一一年毒偵字第二一四五號被告廖大緯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,沒收銷 燬之;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物,均沒收。  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廖大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,經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145號為緩起訴處分,於 民國111年9月15日確定,113年1月1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。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成分,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違 禁物,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;扣案如附表編號2 至4所示之物,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,爰依法單獨 聲請宣告沒收。 二、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、沒收財產所在地 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、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,刑事 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。查本件違法行為地、被告住 所、沒收物所在地,均在本院轄區,本院就本案自有管轄權 ,合先敘明。 三、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;供犯罪所用、 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,屬於犯罪行為人者,得沒收 之;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;刑法第38條 第2項之物,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 犯罪或判決有罪者,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38條第1項、 第2項、第40條第2項、第3項,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查獲之 第一級、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、第二級毒品 之器具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,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另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,對刑法第38條 第2項、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、第2項之犯罪所得, 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,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 文。經查: (一)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145號為緩起訴處分,於111年 9月15日確定,113年1月1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,有 該緩起訴處分書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處分書、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、全國 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稽。 (二)本件員警查獲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,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 物經送鑑定結果,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,有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 1份、扣案物相片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102 00576號鑑驗書在卷可查。揆諸上揭說明,上開扣案物屬第 一級毒品,且屬違禁物,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,依 首揭規定,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又鑑驗耗用之部分因已滅 失,故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。另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物, 係被告所有供施用毒品所用,業據被告於警詢、偵訊中供認 明確,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259條之1、第455條之36第2項,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,刑法第38條第1項、第 2項、第40條第2項、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德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高郁婷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備註 1 殘渣袋1只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(檢品編號B0000000) 2 殘渣袋6只 3 吸管刮杓1支 4 針筒1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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