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聲請單獨宣告沒收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志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(112年度執聲字第365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(驗餘淨重零點八三三零公 克,含直接用以盛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壹個),沒收銷燬之 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(淨重0. 8330公克,111年度安保字第847號),係違禁物品,爰依刑 法第38條第1項、第40條第2項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,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。 二、按違禁物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;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38條第1項、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查獲之第一級、第二級毒品,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:  ㈠被告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,經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3496號、111年度偵字第437 07號提起公訴及併案審理,嗣因被告死亡,經本院於112年1 0月31日以111年度訴字第1931號判決公訴不受理,並已確定 ,此有前開刑事判決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 在卷可稽。  ㈡而上開案件扣得之晶體1包,經送檢驗結果,均檢出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(驗餘淨重0.8330公克),此有衛生福 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25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589號鑑驗 書1份附卷足憑,為該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,應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,沒收銷燬之;至直接用以盛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 個,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,難以析離,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 要,自應視同毒品之一部,一併沒收銷燬之;前揭送驗用罄 之毒品因已滅失,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,附此敘明。綜上, 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  第1項前段,刑法第11條、第40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 2  月 16 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培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