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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聲請單獨宣告沒收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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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如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(113年度聲沒字第38號、112年度毒偵字第1190號)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扣案之吸食器壹個、玻璃球壹個,均沒收銷燬之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林如山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,業經 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1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, 而該案查扣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、玻 璃球各1個,經送檢驗,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,有衛生 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在卷可稽,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品,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、第 38條第1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,聲請宣告 沒收銷燬等語。 二、按查獲之第一、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 之器具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;次按違 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:  ㈠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,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1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,有該 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。  ㈡扣案之吸食器1個、玻璃球1個經送鑑結果,確含有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,有卷附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1 2年4月12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959號鑑驗書得憑,屬違禁物 ,是檢察官就扣案之吸食器1個、玻璃球1個聲請宣告沒收銷 燬,核無不合,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 定,宣告沒收銷燬之。  ㈢聲請書雖另引刑法第38條相關規定作為聲請依據,惟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屬刑法有關違禁物沒收之特別規定,而應 優先適用,是本件即無再援引刑法第38條規定之必要,聲請 意旨此部分顯屬贅載,併此敘明。 四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55條之36第2項,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,刑法第40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詩琳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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