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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聲請單獨宣告沒收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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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君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112年度毒偵字 第1824號)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(113年度聲沒字第51號)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扣案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壹組,沒收銷燬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邱君明涉嫌施用第一級、第二級毒 品案件,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 第1327號、第1824號、第2258號、第32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在案,而該案所查扣之吸食器1組(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 12年度保管字第5155號),經送檢驗,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,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1紙附卷可稽,為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,屬違 禁物,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、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。 二、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,且得單獨宣告 沒收,刑法第38條第1項、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查 獲之第一、二級毒品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沒收銷 燬之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。 三、經查,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業經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327、1824、2258、328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,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屬實,並 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考(見毒偵1824號卷第111至113 頁)。而扣案之吸食器1組,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 驗結果,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,有該 院112年4月12日草療鑑字第1120400153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 稽(見毒偵1824號卷第93頁);又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,屬違禁物。是以扣案之吸食 器,既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殘留,以現今所採行之方式,尚 無法將其內殘留之毒品完全析離,自應將吸食器視為毒品之 一部,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,裁定沒收銷 燬之。從而,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,刑法第11條、第40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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