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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聲請單獨宣告沒收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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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維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(111年度偵字第3806號),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(113年度執聲字第36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之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本件被告鄭維倫因賭博案件,經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(下稱臺中地檢署)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806 號為緩起訴處分,於民國111年11月27日確定,112年11月26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;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行動電話1支, 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,且為被告所有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規定,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。 二、按供犯罪所用、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,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,得沒收之,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檢察 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,對 刑法第38條第2項、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、第2項之 犯罪所得,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,刑事訴訟法第259條 之1亦有明定。 三、經查,被告前因賭博案件,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 偵字第380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,並於112年11月26日緩起 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,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、臺中地檢署檢 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附卷可稽,復經本院核閱執行卷宗屬實。本件扣案如附表所 示之行動電話1支,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等情, 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承在卷,復有扣案手機內之LINE對話紀 錄擷圖、下注資料在卷足佐,故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 定,宣告沒收。從而,本件聲請人之聲請,經核為有理由, 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55條之36第2項、第259條之1,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路逸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附表: 扣案物名稱 數量 行動電話(綠色、Iphone11、序號:000000000000000、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) 1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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