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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聲請單獨宣告沒收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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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詩涵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(112 年度偵字第48611 號 )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(113 年度聲沒字第65號)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扣案仿冒美商蘋果公司商標之藍芽耳機捌拾壹件均沒收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吳詩涵因違反商標法之案件,業經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 年度偵字第48611 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在案。惟扣案之藍芽耳機共81件,經鑑定結果認係 仿冒商標商品,為商標法第98條規定專科沒收之物,爰依商 標法第98條、刑法第40條第2 項、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  規定,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。 二、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;侵害商標權、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,沒收之,刑法第40條第2 項、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 明文。而違反商標法之物品,係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稱專 科沒收之物,得單獨宣告沒收,且商標法第98條、刑法第40 條第2 項規定,係採義務沒收主義,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 義之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而適用。 三、經查,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,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後,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,以112 年度偵字第4861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,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,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 案卷全部事證無訛。而扣案之藍芽耳機81件,經鑑定結果, 確屬侵害美商蘋果公司商標之仿冒品,有商標檢索資料、鑑 定報告、鑑定能力證明書等附卷可憑,堪認上開扣案物屬侵 害商標權之物品,揆諸前揭法條說明,無論是否屬於犯罪行 為人所有,應依商標法第98條、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單獨 宣告沒收。從而,本件聲請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,商標法第98條,刑法第 40條第2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建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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