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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聲請單獨宣告沒收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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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靖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(111年度偵字第44512號),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(113年度執聲字第47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扣案之仿冒「蠟筆小新」鑰匙圈壹個沒收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陳靖丁因違反商標法案件,經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4512號為緩起訴處分, 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確定,112年12月1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 撤銷,本案扣案之「蠟筆小新」鑰匙圈,係仿冒商標之商品 ,屬專科沒收之物,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、商標法第98條 規定,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。 二、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;又侵害商標權、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 品或文書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,商標法第98 條亦有明文。是違反商標法之物品,係屬刑法第40條第2項 所稱專科沒收之物,得單獨宣告沒收。   三、經查,本件被告陳靖丁違反商標法之犯行,業經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4512號為緩起訴處分,於 111年12月20日確定,112年12月1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 情,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 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在卷可稽,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卷屬 實。又扣案之鑰匙圈1個係仿冒「蠟筆小新」商標之商品, 有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3月15日 蝦皮電商字第0220315099S號函及檢附用戶申設、交易明細 及IP等相關資料、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 價報告書、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檢索結果、授權書、蝦皮購 物網站帳號「tinawu555」賣場擷圖、全家便利商店貨件明 細查詢結果、包裹照片、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 押物品清單、扣案仿冒「蠟筆小新」鑰匙圈照片在卷可稽( 見警卷第31至34頁、第45至47頁、第48頁、第49至51頁、第 53至61頁、第63至67頁、第69頁、第71頁、第73至88頁、偵 卷第15頁、第27頁),堪認上開扣案物確為侵害商標權之物 品,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,係屬絕對義務沒收之物,揆諸 前揭說明,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55條之36第2項,商標法第98條 、刑法第40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書記官 黃佳莉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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