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聲請單獨宣告沒收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連發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(110年度偵字第2650號),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(112年度執聲字第365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  ㈠被告甲○○因偽造文書案件,因被告死亡,經本院以111年度簡 上字第346號撤銷原審有罪判決,改判公訴不受理,於112年 10月11日確定。  ㈡惟附表一、二、三「新權狀」欄所示各該土地或建物所有權 狀,為被告所有且各為本案犯罪所生之物,爰依刑法第38條 第2項、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,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 二、法律適用:  ㈠按犯罪所生之物,屬於犯罪行為人者,得沒收之;犯罪所生 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、法人或非法人團體,而 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,得沒收之;第38條第2項之物, 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 罪者,得單獨宣告沒收;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 為地、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、居所或所在 地之法院裁定之,刑法第38條第2項、第3項、第40條第3項 及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。  ㈡第按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5 規定,以書狀記載「一、應沒收財產之財產所有人姓名、性 別、出生年月日、住居所、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足資辨 別之特徵。但財產所有人不明時,得不予記載。二、應沒收 財產之名稱、種類、數量及其他足以特定沒收物或財產上利 益之事項。三、應沒收財產所由來之違法事實及證據並所涉 法條。四、構成單獨宣告沒收理由之事實及證據」,提出於 管轄法院,嚴格要求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,應敘明應沒 收財產所由來之違法事實、構成單獨宣告沒收理由之事實及 證據(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58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  ㈢再按犯罪行為人因死亡,致未得追訴或經法院諭知不受理判 決者,法院仍得依刑法第40條第3項規定,單獨宣告沒收, 惟該物已因繼承發生而歸屬繼承人所有,檢察官聲請法院沒 收時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5規定,以書狀記載應沒 收財產之對象、標的,及其由來之刑事違法事實,構成單獨 宣告之依據等事項與相關證據,亦即應記載斯時「財產所有 人」即繼承人之姓名等事項,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(最高法 院106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  ㈣依上開說明,於被告死亡,經法院判決公訴不受理之情形, 犯罪物之沒收欠缺被告之主體程序依附,此時固得由檢察官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,開啟以犯罪物沒收為訴訟客體之客體程 序,惟犯罪物已因繼承法律關係之發生而歸被告之繼承人所 有,性質上屬第三人沒收,非屬被告本人之沒收,故檢察官 應以被告之繼承人為沒收財產之財產所有人,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。如檢察官仍對已死亡之被告為之,即非適法。 三、經查:  ㈠被告因涉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,共3罪,經本 院於111年6月30日以110年度簡字第1424號判決分別處拘役5 5日、拘役30日、拘役20日,嗣經檢察官及被告分別向本院 提起上訴後,被告於112年8月21日死亡,而由本院於同年9 月12日以111年度簡上字第346號判決原判決撤銷,本件公訴 不受理等情,有前開判決書、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在卷可稽,此部分之事實,首堪認定。  ㈡如附表一至三「新權狀」欄所示各該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, 均為被告以不實事由向地政機關申請補給所製作,且屬被告 於取得時即享有所有權,屬被告所有,且供其實行公務員登 載不實行為所生之物,此亦已經本院以上開110年度簡字第1 424號判決為相同認定並宣告沒收在案。然被告已於112年8 月21日死亡,則自被告死亡時起,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 段規定,該等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之所有權即因被告之繼承 人當然繼承而取得。是揆諸前開判決要旨及說明,聲請人固 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,惟應以被告之繼承人為聲請沒收財產 之對象,不得對已死亡之被告為之。本案聲請人之聲請不合 法律上之程式,且因程序上之主體對象不同,無從補正,自 應予駁回。 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55條之36第1項前 段,裁定如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佑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吳佳蔚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附表一(即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424號判決書附表二): 編號 地號 地政機關 舊權狀 新權狀 1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地號 臺中市大里地政事務所 92里字第1178號 108里地字第26732號 2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地號 89里字第16857號 108里地字第26733號 3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 89里字第16858號 108里地字第26734號 4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 89里字第16865號 108里地字第26736號 5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 89里字第16866號 108里地字第26737號 6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 89里字第16867號 108里地字第26738號 7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 90里字第16764號 108里地字第26739號 8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 90里字第16761號 108里地字第26740號 9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段00地號 空白年霧字第1182號 108里地字第26742號 10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段00地號 空白年霧字第1181號 108里地字第26743號 11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地號 空白年霧字第24769號 108里地字第26741號 12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地號 106年里地字第21485號 108里地字第26731號 13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 107年里地字第13796號 108里地字第26730號 附表二(即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424號判決書附表三): 編號 地號 地政機關 舊權狀 新權狀 1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地號 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 92豐原字第23737號 108豐原字第28299號 2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地號 92豐原字第23738號 108豐原字第28300號 3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地號 92豐原字第23739號 108豐原字第28301號 4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地號 92年豐原字第23740號 108豐原字第28302號 5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 78字第16179號 108豐原字第28304號 6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地號 78字第16180號 108豐原字第28303號 附表三(即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424號判決書附表四): 編號 地號或建號 地政機關 舊權狀 新權狀 1 臺中市○區○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80中山土字第7046號 108中資土字第21250號 2 臺中市○區○○○段0000○號,門牌:公益路130號3樓(坐落於臺中市○區○○○段000地號土地) 80中山建字第5233號 108中資建字第13730號 3 臺中市○區○○○段0000○號,門牌:公益路132號3樓(坐落於臺中市○區○○○段000地號土地) 80中山建字第5232號 108中資建字第13729號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