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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聲請提審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提字第2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提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文田 男 (民國00年0月0日生) 上列聲請人即被逮捕、拘禁人聲請提審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被逮捕、拘禁人(下稱聲請人)陳 文田於民國113年2月6日因公共危險案件,在臺中市○○區○○ 路00○0號前遭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逮捕、 拘禁中,爰依法聲請提審等語。 二、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、拘禁時,其本人或他人 得向逮捕、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;受聲請法院,於繫 屬後24小時內,應向逮捕、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,並即通知 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;但被逮捕、拘禁人已回復自由者, 得以裁定駁回之,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5條第1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查聲請人於113年2月6日為警逮捕後,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已於113年2月6日諭知聲請人請回,有該署點名單及 訊問筆錄在卷可稽。是以,聲請人既已經釋放而回復自由, 依上開規定,其本件提審之聲請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許曉怡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繕 本)。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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