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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聲請提審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提字第6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113年度提字第6號 聲 請 人即 被逮捕拘禁人 陳昭裕 上列聲請人即被逮捕拘禁人聲請提審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被逮捕拘禁人(下稱聲請人)陳昭 裕於民國113年2月22日7時5分許,在臺中市大甲區育英路與 仁愛街口遭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大甲派出所副所長逮 捕、拘禁,聲請人不明被逮捕事由,且車上有小孩,為保護 小孩不應被逮捕、拘禁,爰依法聲請提審等語。 二、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、拘禁時,其本人或他人 得向逮捕、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;受聲請法院,於繫 屬後24小時內,應向逮捕、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,並即通知 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;但被逮捕、拘禁人已回復自由者, 得以裁定駁回之,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5條第1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查聲請人於113年2月22日7時1分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 局員警逮捕後,向本院聲請提審,惟聲請人經司法警察於同 日解送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,並經檢察官於同日訊畢後諭 知限制住居而釋放,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點名單1份在 卷可稽,是聲請人已於同日經釋放後回復自由,揆諸前開規 定,本件提審之聲請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許仁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文熙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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