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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聲請提審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提字第7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提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被逮捕人 何建源 (現在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 執行)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,聲請提審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如附件之提審聲請書狀所載。 二、按「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、拘禁時,其本人或他 人得向逮捕、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。但其他法律規定 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,依其規定。」、「受聲請法院, 於繫屬後二十四小時內,應向逮捕、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, 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 以裁定駁回之:經法院逮捕、拘禁。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聲 請即時由法院審查。被逮捕、拘禁人已回復自由。被逮捕 、拘禁人已死亡。經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。無逮捕、 拘禁之事實。」,提審法第1條第1項、第5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即被逮捕人何建源(下稱聲請人)前因妨害公 務等案件,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2207號判處有期徒刑10 月、8月,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,經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執字第6230號分案執行,然聲請人並 未到案執行,該署於民國112年7月14日發布通緝;聲請人嗣 於113年2月22日另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為警當場 逮捕,於同日經解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,經該署於同日發 交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上揭前案等情,有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執行逮捕、拘禁告知本人通知書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三分局偵查報告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2月22日點名單 、偵訊筆錄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通緝紀錄表、全國前案 簡列表、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。則聲請人現已於上 開監獄執行,乃檢察官依上開法院確定判決據以執行而剝奪 聲請人之人身自由,是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規定,本 件聲請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麗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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