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聲請撤銷緩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撤緩字第22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孟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妨害秩序案件,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(11 3年度執聲字第28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何孟哲之緩刑宣告撤銷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稱:受刑人何孟哲因妨害秩序案件,經臺灣苗栗 地方法院於民國110年3月3日以110年度原訴字第2號判決處 有期徒刑4月,緩刑3年,並於110年4月6日確定在案,緩刑 期間自110年4月6日起至113年4月5日止。乃受刑人於緩刑期 內之110年9月26日更犯妨害秩序,經本院於112年1月19日以 111年度原訴字第10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,嗣經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於112年7月31日以112年度原上訴字第31號判 決駁回上訴,及經最高法院於112年11月22日以112年度台上 字第4868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。核該受刑人所為,已符合 刑法第75第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,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。 二、按受緩刑之宣告,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,而在緩刑期內 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,撤銷其緩刑之宣告;前項 撤銷之聲請,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,刑法第75條第1項 第1款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,由 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 裁定之,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亦有明定。 三、經查:受刑人前因妨害秩序案件,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11 0年3月3日以110年度原訴字第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,緩刑 3年,並於110年4月6日確定在案,緩刑期間自110年4月6日 起至113年4月5日止。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之110年9月26日更 犯妨害秩序,經本院於112年1月19日以111年度原訴字第103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,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2年 7月31日以112年度原上訴字第31號判決駁回上訴,及經最高 法院於112年11月22日以112年度台上字第4868號判決駁回上 訴而確定等情,有前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。準此,本件受刑人確有於緩刑期內 因故意犯他罪,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 ,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,自應撤銷上開緩 刑之宣告。綜上所述,本件聲請核屬正當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俐蓁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