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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5

毀棄損壞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易字第28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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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哲逸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(112年 度偵字第48136號),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(112年度中簡字第2868號),改由本院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理後 ,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:被告林哲逸基於毀損他人物品 之犯意,於民國112年7月4日2時29分許,在臺中市西屯區凱 旋八街「漢翔公司」後門口人行道旁草地上撿拾石塊砸擊告 訴人唐湞善所有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-00號自用小客 車,致該車後擋風玻璃暨左後燈破裂、後車箱及保險桿鈑金 凹陷,足生損害於告訴人,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54條之毀 損罪嫌。 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,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被告涉犯之毀損罪,依刑法第357條 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告訴人業已具狀撤回告訴,有撤回告 訴狀1份附卷可稽,是告訴人既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 回其告訴,依上開法條規定,爰不經言詞辯論,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。 三、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 主文。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丁智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,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, 上訴期間之計算,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。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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