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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5

妨害自由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易字第46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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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4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仁騰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 年度偵字第43517號),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,改適用通 常程序審理,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公訴意旨係以:被告陳仁騰自民國109年10月10日起至110年1 0月9日止,向告訴人林美杏承租其所有、位於臺中市○○區○ 里街0巷0號3樓之房屋(下稱本案房屋),嗣租賃期間屆滿 後,被告仍繼續占有本案房屋,告訴人遂對被告訴請遷讓返 還本案房屋,經本院以111年度中簡字第503號民事判決,判 命被告應將本案房屋返還與告訴人,該判決確定後,再經同 法院民事執行處於112年7月25日9時30許,以112年度司執字 第23855號案件為強制執行,解除被告對本案房屋之占有, 同時點交與告訴人,並張貼點交完畢之公告,詎被告於112 年7月27日17時55分許知悉上開公告後,明知於斯時起其已 無權進入本案房屋,竟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,未徵 得告訴人之同意而侵入本案房屋內,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 6條第1 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嫌等語。 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 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刑事訴訟 法第238 條第1 項及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。 三、本件被告陳仁騰因妨害自由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,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6條第 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 ,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。茲據告訴人林美 杏於本院審理中,聲請撤回其告訴,有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 可稽,揆諸前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、第303 條第3 款、第307 條,判決如主文。 本案經檢察官馬鴻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,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, 上訴期間之計算,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張雅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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