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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1

妨害名譽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易字第61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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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6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龍添仁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 年度偵字第28314號),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,改適用通 常程序審理,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公訴意旨係以:被告龍添仁為社群網站facebook(下稱臉書 )中社團「獸圈生活」之成員,告訴人林敬棠則為上開臉書 社團之管理員之一,被告因認為上開臉書社團某管理員未告 知其相關違規事項,即把被告所使用之臉書帳號暱稱「望月 冬夜(貓咪博士)」踢出社團,並禁止再度加入,致之被告心 生不滿而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,於民國112年4月3日15時許 ,在其臉書帳號暱稱「望月冬夜」之個人頁面刊登記載「這 些在獸圈生活社團的管理員名單 都是垃圾 人渣 我的貼文 有沒有違規 也都不會告知一聲 就直接把人踢出!我通通一 律封鎖!」等文字之文章,並貼上臉書社團「獸圈生活」之 管理員名單,其中即有告訴人臉書帳號暱稱「丹莫」在內, 且臉書帳號暱稱「丹莫」之頭像顯示為告訴人本人之照片, 告訴人並將上開文章設定為公開,使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公見 共聞,致生告訴人名譽之損害。嗣告訴人看見上開文章後, 自覺人格、名譽受辱而訴警究辦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。 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 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刑事訴訟 法第238 條第1 項及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。 三、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,認 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,依同法第314 條 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。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,聲請撤 回其告訴,有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,揆諸前開說明,爰 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、第303 條第3 款、第307 條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,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, 上訴期間之計算,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。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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