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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6
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易字第63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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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63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煒埼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追加起訴(112年 度毒偵字第3670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追加起訴意旨如追加起訴書所載。 二、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、第307 條分別定 有明文。次按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,得就與本案相牽連 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,追加起訴,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本件被告楊煒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183號提起公 訴,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2865號案件受理後,業於民國113 年2月19日辯論終結(並定於113年2月26日宣判),有本院 上開案件113年2月19日刑事案件報到單1份附卷可稽,而本 件追加起訴係於113年2月21日始繫屬於本院,有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113年2月21日中檢介沛(馨)112毒偵3670字第113 9018110號函送本院收件日期戳章在卷可按。爰此,檢察官 顯非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繫屬本院,參諸前揭說明 ,其追加起訴之程序與上揭規定有違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 為不受理之判決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 文。 本案經檢察官黃嘉生追加起訴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26 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邱志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書記官 楊賀傑 中  華  民  國   113 年   2 月  26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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