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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6
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24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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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慎謙 (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附設勒戒 處所觀 察勒戒執行中)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 2年度偵字第5451號),因被告自白犯罪,本院認為適宜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下: 主 文 李慎謙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,處有期徒刑貳月, 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 之物均沒收之。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除增列「自願受採尿同意書、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、委託鑑 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及被告李慎謙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」 為證據外,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(如附件)。 二、按愷他命,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之 第三級毒品,不得非法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。核被告李 慎謙所為,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 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。 三、爰審酌被告無視於毒品對於個人及國民健康之戕害及國家杜 絕毒品犯罪之禁令,仍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 以上,應予非難,兼衡其無前科之素行、所犯持有第三級毒 品之數量、持有之時間,持有毒品之犯罪動機、目的,犯後 坦承犯行之態度、教育程度、職業、家庭經濟狀況(見本院 易字卷第171頁)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四、沒收 ㈠、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,經送驗結果,均檢出第三級 毒品愷他命成分,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月5日 草療鑑字第1111200310號、112年1月9日草療鑑字第1111200 311號鑑驗書在卷可稽(見核交卷第23至25頁),且被告持 有該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達5公克以上,為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1條第5項所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,揆諸前揭說 明,上開毒品核屬違禁物,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 沒收。另直接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,無論依何種方式, 均有微量毒品殘留而難以析離,故該等外包裝應整體視為查 獲之毒品,併予宣告沒收。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,自 無庸為沒收之諭知。 ㈡、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K盤1個雖為被告所有,惟卷內無積極 證據證明與本案持有毒品犯行有關,亦非違禁物,自不予宣 告沒收,附此敘明。 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、第3項、第450條第1項、第454 條第2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六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   本案經檢察官黃嘉生提起公訴,檢察官陳永豐、蔣得龍到庭執行 職務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(應 附繕本)。 書記官 黃佳莉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: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。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,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。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,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。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,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。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,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,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。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,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,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。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、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,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。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包 1、送驗檢品編號B0000000晶體,經檢驗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(Ketamine)成分,送驗淨重3.7671公克,驗餘淨重3.7553公克。 2、送驗檢品編號B0000000晶體,經檢驗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(Ketamine)成分,送驗淨重2.7513公克,驗餘淨重2.7262公克。 備註:送驗晶體2包,經送驗單位指定依檢品成分、外觀、顏色,分別取樣併驗純質淨重;愷他命(Ketamine)檢驗前淨重6.5184公克,純度87.3%,純質淨重5.6906公克。 【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月5日草療鑑字第1111200310號、112年1月9日草療鑑字第1111200311號鑑驗書(核交卷第23至25頁)】 2 K盤1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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