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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6
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24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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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珈浚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 2年度偵字第38567號),經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,本院裁 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: 主 文 丙○○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,處有期徒刑伍月 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,除證據部分應補充「被告丙○○於本院 準備程序時之自白」、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3年1月 11日中檢介國容112偵38567字第150637號函」、「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3年1月11日中市警一分偵字第11200652 86號函」、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3年2月5日中市 警一分偵字第1130005610號函」外,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 書之記載(如附件)。 二、論罪科刑:  ㈠核被告所為,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 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。 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無視國家禁令,恣意持 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,助長毒品氾濫之風,所 為非是;惟念被告犯後坦認犯行,犯後態度良好;復考量被 告持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之數量不薄, 兼衡其犯罪之動機、目的、手段、素行,暨其於本院準備程 序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,從事食品業,月收入新臺幣( 下同)3-5萬元,目前無未成年子女須扶養,惟配偶目前妊 娠中,毋庸扶養雙親等家庭經濟生活狀況(見本院易字卷第 40頁)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 的折算標準。 三、又按違禁物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,刑法第38 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,經鑑驗後 確均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,且合計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,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之 沒收,並無特別規定,且其上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之行為已構成犯罪,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 違禁物,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,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 有,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。至如附表所 示毒品之外包裝袋,因包覆毒品,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 ,衡情難與之完全析離,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,就該外包 裝均應併予宣告沒收之。另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, 因已不存在,自無庸宣告沒收,附此敘明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、第3項、第450條第1項、第454 條第2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   本案經檢察官甲○○提起公訴,檢察官乙○○到庭執行職務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    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附表: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愷他命1包 ⒈毛重73.32公克、淨重72.1604公克、驗餘淨重71.9285公克。 ⒉檢驗出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,純質淨重56.9346公克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 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,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,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。 【附件】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容股 112年度偵字第38567號   被   告 丙○○ 男 23歲(民國00年0月0日生)  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○○街00號 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偵查終結,認應提 起公訴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    犯罪事實 一、丙○○明知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列管之 第三級毒品,不得非法持有,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 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,於民國112年6月7日0時許,在臺中市南 屯區大觀路附近之superhouse夜店之包廂內,以新臺幣6萬 元對價,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,購得第三級毒品愷他 命1包(毛重100公克)後,即予以非法持有。嗣於112年7月 18日0時50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,行 經臺中市西區向上路與英才路交岔路口,因形跡可疑,為警 攔檢盤查,當場扣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(毛重73.27公克 ,驗前純質淨重56.9346公克),查獲上情。 二、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。 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: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丙○○於警詢及偵訊時之陳述。 全部犯罪事實。 2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所搜索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、查獲現場照片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。 全部犯罪事實。 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 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嫌。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 命1包(毛重73.27公克,驗前純質淨重56.9346公克)(112 年度安保字第1306號),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 收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。  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甲○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21  日 書 記 官 劉炳東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,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,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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