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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妨害名譽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29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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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9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志樺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5 1998號),而被告自白犯罪(113年度易字第18號),本院認為 宜以簡易判決處刑,判決如下: 主 文 林志樺犯公然侮辱罪,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案犯罪事實、證據及理由,除引用【附件】檢察官起訴書 記載外,另補充如下所述: ㈠證據部分:被告林志樺於本院審理中自白(參見本院113年 度易字第18號卷宗第29頁)。 ㈡理由部分:爰審酌被告僅因工作細故,不思以理性方式溝通 解決,竟對他人公然以穢語侮辱,實對他人固有人性基本 尊嚴受有相當程度損害,惟其無前科紀錄,此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 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考,平日素行尚可,犯後已坦承犯行, 暨其學經歷及家庭生活經濟情況(詳見偵查卷宗第21頁所 示);另僅被告單方有意願與被害人商談和解,至被害人 則無調解意願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 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,以示懲儆。 二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、3項、第454條第2 項、第451條之1第3項,刑法第309條第1項、第42條第3項,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。   三、本案係依被告具體求刑範圍內所為之科刑判決,揆諸刑事訴 訟法455條之1第2項規定,被告不得上訴。公訴人如不服本 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 本案經檢察官林卓儀、黃芝瑋各提起公訴、到庭執行職務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唐中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檢察官得上訴。 被告不得上訴。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,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, 上訴期間之計算,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。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【附錄】: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,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。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,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1萬5千元以 下罰金。 【附件】: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51998號   被  告 林志樺 男 59歲(民國00年00月00日生) 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區○村路0段000巷00號2樓            居臺中市○區○○街000巷0號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,已經偵查終結,認應提起公訴,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  犯罪事實 一、林志樺係址設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○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○○營業所外包人員,與許麗玉係同事,於民國112年8月6日 凌晨2時15分許,在上開地點理貨區,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 意,對許麗玉辱罵「臭機掰」、「去洪幹」(台語)等語, 足以貶損許麗玉人格。 二、案經許麗玉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報告偵辦。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: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林志樺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於上開時、地有為「臭機掰」、「去洪幹」(台語)等語,惟辯稱「臭機掰 」係其搬貨時所為言語,「去洪幹」係因告訴人許麗玉用手機對伊拍攝時所述等語之事實。 2 證人即告訴人許麗玉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證(具結) 被告於上開時、地,有對告訴人為「臭機掰」、「去洪幹」(台語)等語之事實。 3 監視錄影畫面暨手機錄影畫面共9張、監視錄影畫面暨手機錄影檔案之光碟片1片 佐證本案犯罪事實。 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。 三、至告訴暨報告意旨認被告對告訴人辱罵上開「去洪幹」(台 語)之同時,衝向告訴人並逼近告訴人身體等情,另涉犯刑 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。然訊據被告辯稱:係因告訴人持手 機對伊拍攝,伊要讓告訴人拍清楚等語,是被告因不滿告訴 人持手機對其攝影,故以其身體逼近告訴人表示其憤怒之舉 動,尚難認有以將來加害告訴人之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名譽 之事通知告訴人之情形,恐與恐嚇罪之構成要件有間,尚難 逕以該罪嫌相繩。然倘若此部分亦構成恐嚇罪嫌,則與上開 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,應為起訴效力所 及,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。  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年  12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檢察官 林卓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黃意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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