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號
原 告 張慧嫈
被 告 潘俊宏
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86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
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
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
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
法 官 葉培靚
法 官 林忠澤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王嘉仁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