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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聲請定應執行之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董炳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(112年度執聲字第364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董炳忠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本件受刑人董炳忠犯數罪,先後經判決確定 各如附表所示之刑,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, 定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 定等語。 二、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;數罪併罰,有二裁判 以上者,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;宣告多數 有期徒刑者,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,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,定其刑期。但不得逾三十年,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、第5 3條、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業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 載之刑,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,有上開案件判決 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。其中受 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,與如附表編號1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,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 固不得併合處罰,然本件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,業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,檢察官 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核 屬正當,應予准許。準此,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 各罪之犯罪類型及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所採 之限制加重原則,兼衡以各罪之犯罪時間間隔、受刑人整體 犯行之應罰適當性、所犯各罪對於社會之整體危害程度及受 刑人於陳述意見表上就本案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情狀, 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0條、第53條、第51條 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雅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慧君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附表: 編號 1 2 罪名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 交通過失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1/7/22 111/7/22 偵查(自訴)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3995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399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 院 本院 本院 案  號 112年度交訴字第251號 112年度交訴字第251號 判決日期 112/10/03 112/10/03 確定判決 法  院 本院 本院 案  號 112年度交訴字第251號 112年度交訴字第251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20日 112年11月20日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175號(分監112.12.25-113.8.24)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176號(分監113.8.25-113.12.2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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