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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聲請定應執行之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0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子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(113年度執聲字第6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趙子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,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,罰金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趙子琪犯數罪,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,應依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、7款,定應執行之刑 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,不在此限:一、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。二 、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。三、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。四、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。前項但書情形,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,依第51條規定定之;數罪併罰,有二 裁判以上者,依第51條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;數罪併罰 ,分別宣告其罪之刑,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,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,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,定其刑期。但不得逾30年 ,刑法第50條、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,均已確定在案,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。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 審核認聲請為正當,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犯均為一般洗錢罪 ,且均係因將帳戶交予LINE「小賴」之人,嗣再依指示提領 款項所犯,及各罪之犯罪情節、侵害之法益、法律目的、受 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行為態樣,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。 四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0條、第53條、第51 條第5、7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怡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附表:受刑人趙子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4月併科新臺幣1萬元 ②有期徒刑5月併科新臺幣2萬元 ③有期徒刑6月併科新臺幣3萬元 有期徒刑4月併科新臺幣3萬元 ①有期徒刑6月併科新臺幣1萬元 ②有期徒刑5月併科新臺幣1萬元 犯罪日期 110年09月30日至110年10月14日 110年09月27日 110年09月13日、110年08月30日 偵查(自訴)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375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5522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99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571、586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55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90號 判決日期 112年03月30日 112年10月18日 112年11月14日 確定判 決 法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571、586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55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9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05月01日 112年11月14日 112年12月12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086號(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併科新臺幣5萬元)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113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16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(以下空白) (以下空白)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併科新臺幣2萬元 犯罪日期 110年09月30日 偵查(自訴)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64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52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16日 確定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5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2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、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0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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