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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聲請沒入保證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32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桂秋英 受 刑 人 劉冠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,聲請沒入保證金(113年度執聲 沒字第1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桂秋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,均沒入之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具保人桂秋英因受刑人劉冠緯犯詐欺案件, 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出具保證金額新臺幣( 下同)10萬元後,將受刑人釋放。茲因該受刑人已逃匿,依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、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之規 定,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。 二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,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 沒入之;不繳納者,強制執行;保證金已經繳納者,沒入之 ;前項規定,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 命具保者,準用之。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,實收利 息併沒入之。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,以法院之裁定 行之,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具保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,而於民國110年1月12日 為受刑人出具10萬元保證金後,本院將受刑人釋放,有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、國庫存款收款書、刑 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在卷可憑。惟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,經聲 請人依其住、居所傳喚及拘提後,並未到案執行,業已逃匿 ,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 分局112年12月22日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120100740號、112年 12月27日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120105226號函暨所附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件附卷可稽。且經聲 請人依具保人住、居所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 執行,惟具保人仍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,受刑人顯已逃匿 ,揆諸前揭規定,核無不合,本件聲請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第1項, 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月  1 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書記官 張峻偉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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