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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聲請定應執行之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4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支美慶 籍設新竹縣○○鄉○○路段000巷0號(新竹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)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(113年度執字第323號、113年度執聲字第94號)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支美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應執行有期 徒刑拾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支美慶犯數罪,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,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,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,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 1項、第8項,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。 二、經查,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,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 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分別確定在案,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。茲檢 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核無不合,爰依刑法第53條、第 51條第5款、第41條第1項前段、第8項規定,審酌受刑人所 犯各罪之犯罪類型、行為態樣、手段、動機、侵害法益種類 及責任非難程度,本案附表編號1為普通竊盜案件(竊取機 車),附表編號2數罪均為偽造文書案件(拾得他人遺失之 信用卡後盜刷偽造簽單),罪質不同,2案之犯罪時間有所 間隔、被害人亦不同,關聯性不高。附表編號2經原判決定 應執行之刑,參考其定刑比例等一切情狀,而為整體評價後 ,定其應執行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三、「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 款至第七款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者,由該案犯罪事實最 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,備具繕本,聲請該法院 裁定之。法院於接受繕本後,應將繕本送達於受刑人。」、 「法院對於第一項聲請,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,於 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。」刑事訴 訟法第477條第1項、第3項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院發函請受 刑人就本案定應執行刑部分表示意見,於民國113年1月26日 囑託監所送達受刑人,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機會,惟迄今受 刑人均未有表示意見,自應依法逕予裁定,附此敘明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77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顏伶純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附表:受刑人支美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竊盜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①有期徒刑2月(共3罪) ②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1/12/25 ①111/12/21 ②111/12/22 ③111/12/25 ④111/12/26 偵查(自訴)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858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46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 第1072號 112年度簡字 第1295號 判決 日 期 112/08/11 112/11/06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 第1072號 112年度簡字 第1295號 判決 確定 日 期 112/10/30 112/12/08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20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23號(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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