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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聲請定應執行之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6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彥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(113年度執聲字第99號、113年度執字第37號)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賴彥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賴彥勝因犯竊盜等數罪,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,應依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,定其應執行 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,併請依刑法 第41條第1項、第8項,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。 二、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;數罪併罰,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,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,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,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,定其刑期,但不得逾30年;數罪併 罰,有二裁判以上者,依第51條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,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、第51條第5款、第53條規定參照。又 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,而受6月以下 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,得以新臺幣(下同)1千元、2千 元或3千元折算1日,易科罰金;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 定,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,其應 執行之刑逾6月者,亦適用之,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、第8 項亦有明文。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,尚非概無法律 性之拘束,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。前者法律之 具體規定,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,此為自由裁量 之外部界限。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,應考量法律之目的, 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,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。法院為裁 判時,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。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, 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,法院所為刑之酌定,固屬自由裁量 事項,然對於法律之內、外部界限,仍均應受其拘束(最高 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、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 參照)。 三、查本件受刑人賴彥勝因犯竊盜等案件,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,均經分別確定在案,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。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,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,且審酌受刑人所犯附 表所示之罪刑度之外部限制,及附表編號1至4所示部分已曾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,兼衡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屬 竊盜之犯罪類型,犯罪態樣、手段及所侵害法益相同,犯罪 時間在民國110年11至12月間、000年0月間等情,以判斷受 刑人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;又考量受刑人函覆本院對於 定應執行刑無意見等語,有本院陳述意見表、函文、送達證 書等在卷可參(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定);再斟 酌受刑人之年齡、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性,暨權衡各罪之法 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,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如主文所示之應 執行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、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、第53 條、第51條第5款、第41條第1項前段、第8項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  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昇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【附表】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(2罪) 犯罪日期 110年11月30日 110年11月27日 111年1月14日 111年1月20日 偵查(自訴)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速偵字第1298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15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41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1847號 111年度簡字第346號 111年度易字616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21日 111年3月2日 111年7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1847號 111年度簡字第346號 111年度易字61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2月8日 111年4月16日 111年9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52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954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308號 編號1至4之罪,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3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。 編 號 4 5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0年11月21日 110年12月31日 111年1月14日 偵查(自訴)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16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428號 112年度簡字第1209號 判決日期 111年6月24日 112年10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428號 112年度簡字第120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1月15日 112年11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782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7號 編號1至4之罪,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3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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