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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6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宗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(113 年度罰執字第18號、113 年度執聲字第98號)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游宗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元, 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游宗憲犯數罪,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,應依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7 款,定應執行之刑,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,併請依照刑法 第42條第3 項,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。 二、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;數罪併罰,有二裁判 以上者,依第51條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;數罪併罰,分 別宣告其罪之刑,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:七、宣告多數 罰金者,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,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,定 其金額;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 7 款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者,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 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,備具繕本,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,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、第51條第7 款、第53條及刑事訴 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,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,並均確定在案,有各該案件判決書、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,檢察官以本院為附表所示案件犯 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認 聲請為正當。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為竊盜罪 ,侵害之法益類型相同,兼衡各罪之犯罪時間間隔、責罰相 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,以及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 刑之意見,受刑人於期限內未表示意見(見本院卷附本院函 稿、送達證書、簽收紀錄、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)等情狀 ,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,並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,刑法第53條、第51 條第7 款、第42條第3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建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附表: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 編 號 1 2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罰金2萬元 罰金1000元 犯 罪 日 期 112年5月5日 112年8月14日 偵查(自訴) 機關年度 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5655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348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豐簡字第488號 112年度豐簡字第485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28日 112年9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豐簡字第488號 112年度豐簡字第48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1月13日 112年11月7日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罰執字第720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1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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