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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聲請沒入保證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7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侑展 具 保 人 許嘉芳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 沒入保證金(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許嘉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及實收利息,均沒入之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具保人許嘉芳因受刑人蔡侑展犯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,經依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(下同)6萬元 ,出具現金保證後,將受刑人釋放。茲因該受刑人逃匿,依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、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,應沒入具保 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,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, 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。 二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,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 沒入之。不繳納者,強制執行。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;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,實收利息併沒入之,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第1 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,以法院之裁定行之,同法第121條 第1項亦有明定。 三、經查,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前經本院指定 保證金6萬元,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,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 乙節,有刑事被告保證書、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附卷可稽 ;又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,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50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,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 上訴字第60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;而受刑人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( 下稱臺中地檢署)檢察官依法傳喚,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 ,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督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,復經 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依法拘提受刑人無著等情,此有臺中地檢 署送達證書、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及員警報告書等附卷可 稽。此外,亦查無受刑人、具保人有何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 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,此亦有受刑人、具保人之戶役政資訊 網站查詢個人資料及在監在押紀錄表存卷得佐。是受刑人已 有逃匿之事實,至為明確。故聲請人據以受刑人逃匿為由, 而為沒入具保人繳納之6萬元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之聲請,依 法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第1項, 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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