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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20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遨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(113年度執聲字第13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葉遨岡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,併科 罰金新臺幣肆萬元,罰金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葉遨岡犯數罪,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,應依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、第7款規定,定其 應執行之刑,及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規定,諭知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。 二、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;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,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,同法第50 條第1項、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再數罪併罰,分別宣告其 罪之刑,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,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,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,定其刑期。但不得逾30年;宣告多數 罰金者,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,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,定 其金額,刑法第51條第5款、第7款亦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本件受刑人葉遨岡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,經本院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分別確定在案,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。茲檢察官聲請定其 應執行刑,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。又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 之聲請,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,於裁定前應予受刑 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,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 定有明文,是本院業已向受刑人函詢其對本件之意見,告以 收受函文後5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陳述意見,其於民 國113年1月29日收受本院函文後表示無意見等語,有本院函 文、送達證書及陳述意見表在卷可參,已足保障受刑人之陳 述意見權。爰參酌受刑人上開各罪宣告刑之總和、各刑中之 最長期、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、行為態樣、手段、動 機、犯罪時間、侵害法益種類、責任非難程度及定應執行刑 之恤刑目的,而為整體評價後,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 所示,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、 第7款、第42條第3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書記官 黃佳莉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,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(3次) 有期徒刑1年4月,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(4次) 有期徒刑1年2月,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犯 罪 日 期 112年4月25日、 112年4月28日、 112年4月28日 112年4月25日、 112年4月28日、 112年4月28日、 112年4月28日 112年4月25日 偵查(自訴)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0819、37360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0819、37360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0819、3736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93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93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939號 判決 日期 112年10月12日 112年10月12日 112年10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93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93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93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2月19日 112年12月19日 112年12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、社勞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 註 臺中地檢 113年度執字 第326號 臺中地檢 113年度執字 第326號 臺中地檢 113年度執字 第326號 編 號 4 (以下空白)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(3次) 犯 罪 日 期 112年5月3日 偵查(自訴)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0819、3736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939號 判決 日期 112年10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93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2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、社勞案件 均否 備 註 臺中地檢 113年度執字 第32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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