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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聲請定應執行之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27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昱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(113年度執聲字第19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拘役壹佰日,如易科罰 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因犯竊盜等罪,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所示之刑,應依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6款規定,定 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,併 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,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。 二、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;數罪併罰,有二裁判 以上者,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;數罪併罰 ,分別宣告其罪之刑,宣告多數拘役者,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,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,定其刑期,但不得逾120日,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、第53條、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。 三、經查: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,且均經確定在案,有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參。是前開3罪乃於裁判確定前 犯數罪,檢察官聲請就前開3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 審核認聲請為正當,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、行 為態樣、手段、動機、侵害法益種類、責任非難程度等情, 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如主文所示。另 本件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範圍僅有3罪,尚屬單純,考量 此部分罪刑合併定應執行刑時所應受法律內、外部界限,可 資裁量定刑刑度之空間甚為有限,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 詞、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6款、 第41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培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附表:受刑人甲○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宣告刑 拘役40日 拘役50日 拘役30日 犯罪日期 111/06/29 111/07/11 112/04/08 偵查(自訴)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5770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44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187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 號 112年度簡字第231號 112年度易字第1105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387號 判決日期 112/02/24 112/07/11 112/11/24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231號 112年度易字第1105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387號 判  決 確定日期 112/04/10 112/08/21 113/01/02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961號(已執畢)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295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92號 編號1至2應執行拘役80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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